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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支付劳动工资“包工头”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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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传统观念中,欠薪仅仅是民事行为,但《刑法修正案(八)》中早已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近日,台前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包工头”韩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最终锒铛入狱,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陈某等15人工资共计175426元。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韩某承包了台前县体育馆黄河滩中区的部分木工制模拆模项目,后招揽木工陈某等15人进 地施工,经核算陈某等人工资共计175426元,被告人韩某未予支付。陈某等人向其索要工资未果。后韩某逃匿至江苏省南通市并将手机号码更换,陈某等人与其失去联系。2019年5月14日,台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韩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自2019年5月14日起五日内足额支付陈某等15人的工资,至今韩某仍未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

        台前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躲藏逃匿的形式拒不支付为其干活的工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罚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目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效力正在逐渐显现,作为个人或者企业业主,必须信守承诺,遵纪守法,绝不允许突破道德的底线,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获刑坐牢与金钱之间孰轻孰重并不难衡量,希望这起案件对恶意欠薪行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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